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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技能教学培训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8-11-27  临床技能培训中心   (点击: )

临床技能教学培训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本中心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仪器设备必须贯彻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管用结合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借出和挪用。

第三条  中心实行二级资产管理员制度。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中心设资产管理员一名,负责中心仪器设备的帐卡管理,做到账物一致。中心下属各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相应实验室设备日常维护及管理,对所属实验室设备单独建账,并和中心资产总账进行核对,及时更新,做到账账相符。各种凭证要妥善保存,未经资产、财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销毁。

第四条  中心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应由中心领导同意并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五条  中心下属各实验室管理员,严格执行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经常使用人员进行技木培训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六条  中心下属各实验室管理员,认真做好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发现故障及时报资产管理员,由资产管理员上报维修。

第七条  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业务,模范地遵守有关制度。

第八条  中心及资产管理处每年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抽查,每年年底组织一次资产清查,切实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九条  仪器设备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购进、领出手续要完备清楚,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中心资产管理员按照规定凭发票或调拨单、仪器设备的标牌或说明书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并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一条  中心设备的领用根据各实验室的实际需求,由实验室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员处领用,并做好领用登记。

第十二条  教师和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科研活动,如确需携带本中心的仪器设备使用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经中心主任批准方可携出。若有损坏、丢失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中心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校内各单位或市内附属医院因教学、科研工作需借用本中心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设专册登记。对于精密贵重设备模型,必须报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外借。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借出及收回时,须双方当面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和缺少零件情况,应及时追查责任,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五条  对一贯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认真维护维修设备、使用率高、努力开发功能、节省人力物力、提高仪器设备效益和工作质量有显著成绩者,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对其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推广。

第十六条  如因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任意拆卸、搬运、外借,造成损坏丢失等均属责任事故,除批评教育外,应按照《湖北医药学院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临床技能教学培训中心

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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