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中心概况  实验教学  教学科研  实验室开放  资源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中心概况>>规章制度>>正文
临床技能教学培训中心实验室工作规程
2018-11-27  临床技能培训中心   (点击: )

湖北医药学院临床技能教学培训中心

实验室工作规程

临床技能中心实验室是本中心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与实验教学质量,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二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指导实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以开拓学生视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并为学生进行自主实验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和技术服务,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提高学生综合实验能力。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要加强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的研究,努力提高学术、技术水平,改善技术、装备条件和工作环境,高效率、高质量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并利用技术、装备优势,适度对外开放,积极开展临床技能培训活动,为“健康中国”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由中心主任直接主管。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  本中心鼓励并要求教师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工作,与实验室人员一道开展实验课程内容体系、实验教学方法、手段与实验技术的研究与改革;进行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工作。实验室应努力为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队伍的建设是实验室建设的根本。实验室要配合学校对实验技术人员知识、年龄结构进行合理调整配置,在学历结构和层次上做到与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协调发展。实验室要制定具体的人员培训计划和方案,鼓励并支持实验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听课等多种方式的培训。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结合自身建设和发展的特点建立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要求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相关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规范教学资料、文档的管理,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做好学生实验课的考核与成绩登记等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实验经费的管理制度。严格实验运行经费和实验材料经费的管理,严格经费使用审批、审查手续;实验教学经费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要励行节约、严禁浪费。

第十六条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社会有偿服务,对外开展技术开发、实验和科研、实验教学的,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舍占用及水电气费,材料及低值易耗品消耗费、服务人员劳务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入统一上交财务。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实验中心(室)主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

2.实验室主任原则上由副教授以上人员担任,副主任原则上由相应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评、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人员编制的确定与管理,由本中心配合学校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坚持值班制。值班人员每日对实验室设备情况、安全卫生进行巡查,中心在开学前、学期末对实验室组织一次大检查,每年末进行一次资产清查。检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消除设备损坏、卫生整洁及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麻醉药品、剧毒品、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有效的防污染设施,妥善处理废气、废水、废物,防止一切污染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临床技能教学培训中心

201810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湖北医药学院临床技能培训中心 鄂ICP05003342号
电话:0719-8891070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邮编:442000

办公邮箱:clinicalskill@hbmu.edu.cn
您是第: 位访客